(經2018年7月23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工作部署,履行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自律組織職責,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可以加入證券業協會成為特別會員,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務。
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投資入股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業務等多種方式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
上述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為區域性股權市場提供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及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證券公司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組織開展其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的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和本規范規定。
第四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應當遵循以下業務規范:
(一)積極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合規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咨詢、財務顧問、投融資需求對接等服務;
(二)建立健全業務操作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實對上述制度有效性評估機制和內部責任追究機制;
(三)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制定完善本市場相關產品的適當性管理規則,督促、引導參與機構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對參與本市場交易或者其他業務的合格投資者設置不低于《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相關條款的準入條件,建立與市場發展相匹配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五)建立健全中介機構準入、日常管理、執業質量考核與評價、業務檢查和自律處罰等管理制度,對中介機構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六)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運營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登記結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以及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
第六條 辦理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選擇商業銀行或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證券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作為資金托管機構,辦理資金劃付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資者資金。
第七條 辦理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對與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拒絕查詢,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證券持有人查詢其本人的有關證券資料;
(二)證券發行人查詢其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三)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要求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證券持有人查詢其本人證券的持有記錄。
第八條 辦理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公開業務規則、與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
辦理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制定或者變更業務規則、調整登記結算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征求相關市場參與人的意見。
第九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按證券業協會要求,定期報送有關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監管部門工作部署、自律組織工作要求等方面的業務信息。
第十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防范道德風險。運營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勤勉盡責,忠于職守。
運營機構從業人員開展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單獨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或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二)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三)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四)私自泄漏投資信息,或利用客戶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五)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投資信息;
(六)從事損害所在運營機構利益的不當交易行為;
(七)進行利益輸送;
(八)中國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證券業協會將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納入自律管理。
第十二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從業人員可以參加證券業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參股、控股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可以經證券公司批準并在授權范圍內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以下業務:
(一)推薦企業掛牌;
(二)承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推薦本公司承銷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
(三)代理開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
(四)為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
(五)利用自有資金或依法管理的資產管理等產品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證券;
(六)為證券的非公開發行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資需求對接的活動;
(七)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
(八)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九)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咨詢、財務顧問等相關服務;
(十)推薦企業展示;
(十一)中國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作為運營機構股東或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上述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監管和自律規則以及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的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應當建立健全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加強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風險管理和防范。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合規管理制度,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隔離制度,防范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入股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與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保持業務獨立,不得利用股東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于下列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相關情況報送至證券業協會:
(一)入股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
(二)取得區域性股權市場中介機構資格;
(三)持股情況、中介機構資格發生變化;
(四)中國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應當在每個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將上個月度業務開展情況報送至證券業協會。
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情況報送至證券業協會。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子公司參照執行本規范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可以參與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課題研究,并分享行業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之間、運營機構與其參與機構之間發生證券業務糾紛,可以向證券業協會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可以與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自愿協商探索建立非交易合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證券業協會對落實本規范及相關自律要求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范,證券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相關自律懲戒措施;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將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實施,原《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業務規范》同時廢止。